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