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