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