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