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