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