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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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