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