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军品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