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军品出口秩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四)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五)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