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四)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

(五)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