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