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