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