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