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