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