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