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