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章 厂长(经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