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