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四条有效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