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一条有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