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有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