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