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十三条有效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