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三章 登山活动第十八条有效外国团队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和宿营、炊事用具的办法,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