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期间,必须有我国联络人员陪同。联络人员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其职责是:

(一)协助并监督外国人执行我国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三)向中方签约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四)调解外国人与中方服务人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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