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三章 登山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登山期间,必须有我国联络人员陪同。联络人员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其职责是:(一)协助并监督外国人执行我国的有关规定;(二)协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三)向中方签约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四)调解外国人与中方服务人员的纠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