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三章 登山活动第十四条有效外国人在登山活动结束后,应当以团队为单位写出总结报告书。登山活动总结报告书以及在登山期间摄录的音像资料,应当无偿向国家体委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提供。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