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有效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四)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五)最终用户证明;(六)接受方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七)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