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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