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