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