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