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