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