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第十八条有效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