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