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