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