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