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