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