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二条有效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