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有效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