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有效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