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