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章 飞行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转场飞行,需要使用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由该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提供保障;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