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章 飞行保障第二十条有效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