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