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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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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有效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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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