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七条
回到全文
第九条